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专利权人的人身权利是指专利权人为发明人时,其本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这种人身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不因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者其财产权的转让而消灭。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主要享有以下财产权利:(一)专有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二)转让权;是指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依法转让。(三)放弃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四)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希望采纳